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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19 17:31  

水财务〔2024〕4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2月8日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利预算管理标准化、科学化、精细化,完善预算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筑牢资金资产安全防线,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服务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动态储备;统一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规范标准、确保质量;讲求绩效、强化应用。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年度提前一年;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关项目和部党组重点任务项目即时储备入库。未纳入储备的项目不得纳入财政部项目库,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  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建议,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入库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按照管理模式划分为标准化管理项目和非标准化管理项目。

标准化管理项目,是指项目活动有明确范围,活动的内容、数量、频率有明确的定性、定量规范,分项支出有明确的定量、定价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可直接测算支出需求的项目。

非标准化管理项目,是指除标准化管理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

(一)人员类项目,指用于在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人员补助等。

(二)运转类项目,指用于保障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其他运转类项目。

(三)特定目标类项目,指用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支持事业发展的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按照管理层次划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

一级项目按照水利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水利部作为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二级项目。

二级项目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其实施主体为项目立项单位。

第二章 储备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财务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中心、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项目储备的具体工作。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

纳入部门预算的基建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利部财务司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储备管理制度体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储备管理工作;

(三)会同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开展项目建议的征集和审核工作;

(四)会同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开展储备项目的审查、汇总、入库等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水利部项目库,定期对储备项目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水利部业务主管司局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领域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业务管理等制度体系;

(二)配合财务司开展项目建议的征集、审核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业务统筹审核把关;

(三)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储备项目的审查、汇总、入库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储备管理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储备工作;

(三)指导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二级预算单位根据下一年度中心工作,申报项目建议并以正式文件报水利部财务司。项目建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

(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

人员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不需申报项目建议;其他运转类项目(不含公用经费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非标准化管理项目以及有新增经费需求的标准化管理项目,均需申报项目建议,填报项目建议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水利部财务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分为同意申报和不同意申报。项目建议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

(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三)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四)主要工作内容是否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符合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

(五)绩效目标与项目是否匹配;

(六)经费需求与项目工作内容是否匹配。

第十五条  水利部财务司将项目建议初步审核结果签报部领导审定后,反馈至二级预算单位。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二级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建议审核结论,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拟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显著,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第十七条  人员类项目按照单位性质、编制、人员信息等基础信息及支出标准测算形成人员类项目支出需求;公用经费项目按照支出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测算形成公用经费项目支出需求。

其他运转类项目(不含公用经费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标准化管理项目,申报文本中应区分存量和新增工作内容及经费需求。标准化管理项目以及水利部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并通过评审的重大项目,二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议,直接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非标准化管理项目,基层预算单位按照审定的项目建议,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逐级上报。二级预算单位应同时编制汇总二级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时,应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

(一)必要性论证。必须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并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对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义,以及对单位履行职责起到的作用。

(二)可行性论证。项目总体目标应满足业务工作的要求,并分解到具体的实施阶段。项目工作内容应与目标密切相关,符合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到具体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过程,并对每项具体工作活动进行量化说明。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和条件。

(三)绩效目标论证。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四)经费预算论证。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定额标准和支出标准体系为依据,按工作内容逐项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没有相关标准的,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并详细说明。

资产购置应结合配备现状,详细说明购置理由。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设备、物资购置,属于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可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报价单,范围外的应提供至少3家供货商的产品报价单。

(五)风险论证。对可能制约项目执行的关键环节、条件以及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对预案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水利部。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建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论证分析报告组成。项目论证分析报告(见附件2)包括项目工作内容、可行性、经费测算、对外委托分析等四部分,其中“工作内容”和“经费测算”部分应在规划周期内分年度表述。

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对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多个部直属预算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明确协作的必要性和分工,各协作单位应同时分别编报项目申报文本,以正式文件统一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严格控制对外委托。申报对外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

(二)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验、测量和维护的;

(三)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审查和验收的;

(四)因地域、行业因素,需要有关单位和地方部门协助开展资料和数据收集整理、服务及技术保障的;

(五)需要专业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和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因其他客观原因不对外委托无法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对外委托的原因,并明确受托单位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实施能力与条件等相关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内容,并依据细化的工作内容、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对外委托经费测算。对外委托事项中有多项工作内容和任务的,要分项列示子活动及工作量,并单独说明子活动及工作量的必要性、合理性,清晰反映对外委托工作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每一项工作内容需列明对应的经费测算标准。

项目申报应明确受托单位的确定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查由水利部、二级预算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支出规模分级组织开展。

申报当年支出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非标准化管理项目和新增当年支出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标准化管理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审查。

申报当年支出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非标准化管理项目和新增当年支出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标准化管理项目,由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并由水利部组织复核。水利部也可根据项目影响大小、专业技术复杂程度或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重新组织项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组织的项目审查采取机构审查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水利部委托审查机构承担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和机构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查包括合规性审查、项目评审、意见反馈和异议处理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文本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及时出具并向二级预算单位反馈合规性审查意见。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经修改后仍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或随意调整、修改文本内容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审查环节。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设立项目专家库,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按照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库管理细则(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应从水利部项目专家库相应专业领域中随机抽取,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方式分为函审和会审。申报当年支出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标准化管理项目或新增当年支出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管理项目必须进行现场、电话或视频答辩。其他项目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及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也可进行答辩式审查。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提出修改建议,由各成员分别填制《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赋分表》(见附件4),经算术平均形成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70分(含)以上为通过评审,70分以下为不通过评审。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经费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机构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绩效目标审核包括绩效目标形式完整性及绩效目标内容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的审核,重点关注绩效指标与支出内容的关联性、绩效指标值与预算资金规模的匹配性、绩效指标能否反映项目核心产出和效果等。审查机构应结合项目审查,选择政策影响面广、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事前绩效评估可与项目审核统筹开展。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管理项目存量经费规模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核定。此后,除相关标准或规范发生变化外,每年度仅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对水利部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并通过评审的重大项目,由审查机构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查,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并及时以正式文件向二级预算单位反馈评审意见及修改建议。

评审通过的项目,二级预算单位应于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并报审查机构进行复核。逾期或未通过审查机构复核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二级预算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复审,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复审。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负责对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申报文本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以及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等。

第三十六条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报告和复核情况,正式出具机构审查意见报水利部。

第六章 项目入库及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设立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符合储备要求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财务司委托,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水利部财务司在收到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后,就项目审查结果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并报水利部领导审定后,将审定通过的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人员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直接纳入项目库储备。各单位申报的非财政拨款资金项目,由各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入库。

第三十九条  已储备入库但尚未安排预算的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对项目申报文本做适当调整和修改后重新申请入库,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预算申请时间变化,对项目实施时间进行调整的;

(二)因国家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或设备采购价格变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费细化预算进行调整的;

(三)因工作目标或任务变化,对细化的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进行压缩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由审查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十条  级预算单位应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中本单位项目进行清理,主动提出清理意见。预算执行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二级预算单位的申请等,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经二级预算单位确认后,报水利部财务司审定。

第七章 项目预算申请及结果应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应已纳入项目库储备。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于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等程序。

因防汛应急抢险、水毁修复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需要紧急申请追加预算的,应在申请追加预算的同时编报项目文本,及时申报和审查入库。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对项目申报不实、储备审查审减率过高,或在财政部开展的项目预算评审中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容忍度的项目单位,水利部将采取约谈、通报、与单位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措施。

审查机构要确保项目评审质量。对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超过约定评审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水利部财务司将视情况采取约谈、核减下一年度评审经费规模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涉密项目储备的保密要求按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务〔2017〕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建议表

      2.项目论证分析报告

3.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库管理细则及预算项目评审专家组成表

4.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赋分表

 

责编:田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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