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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通知
2021-09-26 17:35  

办财务函2021〕67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积极响应水利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意见》五年规划提出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起符合国有资产类别特点、以联网数据库为依托、以评价指标体系为重点、以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和整改问责为重要抓手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向全国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放心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从固定资产分离出来,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体现了《意见》的精神,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战略发展规划并严格施行,每年将监管情况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一并报部审核。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完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体系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正在抓紧制定过程中,由于此项制度涉及中央和地方单位,也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制度正式印发尚需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原固定资产监管方式,继续执行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各单位要尽快建立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监管体制,强化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审核或审批程序控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扎实做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界定工作

各单位要组织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按照《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分类方案》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界定意见,对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再次摸底核实,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调整需经二级事业单位审核同意。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与其他资产划分原则,科学界定各类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并进一步细化分解到三级分类,制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与原固定资产的衔接对照表,建立完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信息卡片,确保资产账与财务账相一致,账实相符,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一体化体系奠定基础。

四、坚决落实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问责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提出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的10方面内容,以及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和问责机制,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机制等决定,促进了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强调了“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等8类履职不到位以及4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移交司法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监管失职、浪费等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水利部率先启动公共基础设施分类体系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得到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将水利部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思路和体系建设经验向全国推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总结分析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经验和不足,做好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单位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第4期

 

积极探索 主动作为 

水利部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按:近年来,各中央部门、各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对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水利部在推动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方面勇于探索、积极推动,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思路和体系,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对水利部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现予以通报,进一步促进部门、地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以便更大范围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关于将公共基础设施纳入账内核算的规定,水利部于2019年率先启动水利基础设施分类研究,全面推动水利基础设施登记入账核算,扎实做好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率先启动水利基础设施分类研究

针对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多、规模大、分布广,工程类型多样,涉及业务领域广,公益性显著以及对经济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谋划,责成水利部财务司组建工作专班,研究制定统一、科学的细化分类标准,探索将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水利基础设施转化至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核算,构建符合水利基础设施特点的管理体系。

(一)财务部门牵头,建立多专业机构联合参与的工作架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分类调整是建立在原有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基础上的,水利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分类原则和分类体系,与水利历史约定俗成、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水资源时空布局等关系密切,需要按照水利工程服务性质、特征和经济属性,建立反映水利工程功能属性、便于体系衔接、科学可行的水利基础设施登记入账方法。水利基础设施分类体系建设,既需要懂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人员,更需要水利行业领域内或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既要熟悉水利业务的历史沿革、约定俗成的规矩,还要尊重传统认知,了解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多专业部门联合推动。为此,水利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了由务司牵头、多个专业技术单位和多领域专家参加的工作架构,对水利基础设施分类方案审查、认定以及出台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开展深度调研,统筹考虑各类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情况。水利事业发展的历史悠久,水利工程建设的时代特征明显。因水资源时空分布差异,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工程设施;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水利行业监管模式;因历史原因,中央、省、市、县多级次监管和区域监管并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等形成了央地共建共管新模式,且至今还存在部分水利基础设施产权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细化分类难度。在研究过程中,水利部财务司先后赴水利部直属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安徽、浙江、河南地方,深入堤坝、运河工程、水利枢纽闸口、灌区渠首等具体水利基础设施一线,深入开展调研,充分了解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现状,听取各有关单位对分类方案的意见建议,全面梳理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核算等问题,归纳形成细化分类标准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性意见等。

(三)立足行业基础,广泛吸收不同领域和需求的意见建议。在水利基础分类研究过程中,水利部组织力量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水利统计公报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分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并与水利工程专业人员水利基础设施分类体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衔接和登记入账核算调整等问题进行讨论、专业咨询,对难以划分的水利基础设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需求提出了三级分类模式的思路,即水利基础设施分类的第一级次面向社会公众及相关专业人士,第二级次面向对水利重点领域关注的专家学者,第三级次与面向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和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并与现有固定资产分类体系相衔接。

二、研究制定水利基础设施细化分类方案

通过研究和梳理,水利部提出了水利基础设施细化分类方案,并推动其直属流域机构进行了初步实践,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奠定了基础。

(一)提出分类目标。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以水利固定资产分类体系为基础,厘清水利基础设施与固定资产之间的关系,研究提出水利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分类原则和分类体系,建立反映水利工程功能属性、便于体系衔接、科学可行的水利基础设施登记入账办法。

(二)细化具体任务。明确水利基础设施概念内涵;分析梳理水利固定资产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厘清水利基础设施与水利固定资产之间的关系;围绕水利基础设施属性特征,提出划分原则和方法;构建水利基础设施分类体系,与现有水利固定资产分类体系有机衔接;设计水利基础设施登记入账卡片。

(三)形成初步成果。初步拟定水利基础设施分类体系共分三级。第一级(首级)按照水利工程服务性质分类,分为防洪(潮)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工程和水文基础设施等9类,除水库工程外,基本为组合工程第二级(中间级)按照水利工程特征分类,在第一级分类基础上,尽量掌握各类型水利工程资产情况,便于与水利普查、统计年鉴等统计项目对应,共分为20类,基本为单一工程第三级(末级)按照资产经济属性分类,与现行固定资产分类及水利固定资产分类相衔接,将分散统计在固定资产门类下的资产梳理整合后形成第三级分类,共分为84类。此外,还提出了7中分类界定指导性意见,对单体水利工程归类问题也提出了把握原则。

(四)确定衔接思路。据了解,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之前,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已将其控制的水利基础设施基本登记入账,并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后,应当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核算。水利部通过分类研究,初步明确了在原有的水利固定资产填报系统中,对每项水利固定资产增加附属属性,制作统一的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卡片,设置多级接口分别对应水利基础设施二级、三级分类。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转移至水利基础设施科目下,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出同步调整。

(五)明确核算意见。水利部对《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中水利基础设施的确认和核算重点及特殊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供基层水利单位调整划分资产时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要求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水利基础设施分类调整和入账管理负总责。

三、主动推动水利基础设施细化分类衔接实践

水利基础设施分类方案形成后,水利部积极推动直属流域机构进行水利基础设施细化分类和科目转换等工作,财政部进行了全程跟踪和指导。

(一)加强政策制度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加大对各级水利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和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提高政治站位,了解政策制度,熟悉单位资产情况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转换衔接、资产分类调整做好人员和技术准备。

(二)组织专项清查盘点。为保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数据转换衔接准确,防止制度转换过程中因资产分类不准确、资产数据错误影响转换后的数据准确性,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组织开展水利基础设施专项清查盘点工作,并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初步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转入水利基础设施核算的方案,为固定资产科目转换以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核算夯实基础。

(三)理清科目转换思路。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各单位在调整转换科目时,建立了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均多次组织所属单位业务骨干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工程管理、水文、信息化等专业业务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意见。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选取样本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梳理,研究提出固定资产转入水利基础设施科目核算的总体建议。

(四)合理确定计价方式。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曾接收了部分地方水利单位移交的水利工程,其中移交资料完整的资产按照资产移交资料登记入账,一些价值资料不全的水利工程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的资产清查中,已通过价值重估确认了入账价值。此后新建的水利基础设施计价依据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对于在原有水利工程基础上进行加固、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水利基础设施,将加固、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计入水利基础设施资产账面价值

(五)实施科目转换调整。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之前,水利工程大部分通过“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构筑物”科目核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以后,按照新旧衔接要求,在推动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细化分类衔接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的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从“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等科目中转入“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应的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六)提出信息化管理考虑。水利基础设施遍及全国各地,具有占有、使用较为分散的特点。在科目转换过程中,将原登记在固定资产信息卡上的水利基础设施转换至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卡的工作量大,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调整,以减少差错率。对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卡的设计,水利部提出了初步考虑,即在原有固定资产信息卡的基础上增添调整水利基础设施要素,优化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卡调整程序和工作量,待调整完毕后,统一更新固定资产信息卡和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卡。

 

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要求,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水利基础设施细化分类衔接和入账核算工作,深入研究把握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需求和特点,加快构建符合水利基础设施特点的管理体系,为繁荣发展水利事业奠定坚实基础。

 

责编:田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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