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预审报告补充整理材料后,是否继续转送中介机构预审?
集中办理产权登记预审工作原则为“一次性审核,不重复预审”,各部门根据预审报告补充整理材料后,直接转报部门司审核,不再转中介机构预审。
2.除中介机构预审的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产权登记材料之外,以其他日期为基准日或部门转报的后续批次的产权登记材料,是否转送中介机构预审?
中介机构预审工作已经完成,以其他日期为基准日或部门转报的后续批次的产权登记材料,直接转报部门司审核,不再转中介机构预审。
3.中介机构出具的预审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是否将产权登记材料退回部门,不予办理?
中介机构预审报告为材料完备性审核,预审口径与财教〔2012〕242号文件保持一致,未考虑政策变动影响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预审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客观分析,据实掌握。中介机构预审与部门司审核为集中办理产权登记工作流程中相互独立的审核环节,根据财办资〔2015〕70号相关规定,部门司应对中介机构初审意见、产权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部门司审核完毕后,在产权登记表上如何填写?
部门司审核完毕后,在产权登记表“财政部门审定数”填写相应数据,经办人、审核人(处领导)、审批人(分管司领导)签字,签名章、人名方章或亲笔签名均可,考虑到集中办理产权登记工作量大,建议以签名章或人名方章替代签名。
5.部门司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允许部门补充材料?
考虑到集中办理产权登记审核工作量巨大,部门司审核原则上为一次性审核,确有简单补充材料即可通过的情况,部门司可在确保按时完成审核的情况下自行掌握。单位问题较多需要整改,或者未及时补充材料的,可退回部门。待材料补充完毕后,按照产权登记单独办理流程另行报送。
6.产权登记表封面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亲笔签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签名章、人名方章均可。
7.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填列?
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土地或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填写;持有《不动产权证》的单位,两处均填不动产权证编号;对于持有土地或房屋较多的单位,可以适当填列,其余的另列表附后。
8.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国有资产总额如何填列?
国有资产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净资产合计+预收下年经费补助-预拨下年经费补助,无预收下年经费补助和预拨下年经费补助的单位,此项填列净资产数额。
9.一级预算单位如何填列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的单位申报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一级预算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单位申报意见一栏可不填,只填写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司章)。
10.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具体包括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的申请和主管部门报部门司的司函。由于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不同,主管部门的司函日期不做要求,申报户数、名称与实际报送的材料相符即可。
11.事业单位未提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应提供中央编办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如缺失,单位就批复机构批复情况、日期等出具说明,加盖公章。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应提供什么材料?
此项材料主要指事业单位的开办费批复等文件,用于证明单位的资产来源是否为国有资产。如缺失,单位可就资产来源情况出具说明,加盖公章。
13.事业单位或企业无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形,如何提供该项材料?
事业单位或企业不存在此类情形的,就上述情况出具说明,说明“本单位无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形”加盖公章;存在此类情况的,按要求提供文件。
14.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如何提供产权证明材料?
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书复印件。
1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无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是否需要提供证明?
事业单位无对外投资的,无需提供证明;有对外投资的,根据财教〔2009〕192号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决策批复文件。
16.事业单位无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是否需要提供证明?
事业单位无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无需提供证明;有相关事项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文件。
17.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应如何提供该项材料?
事业单位应提供与预算级次对应的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
18.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基准日时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应提供产权登记基准日时点对应的证件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基准日时点的证件复印件,可提供现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9.企业产权登记表中,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如何填列?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中的“组织形式标识码表”填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投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对于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的审核标准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其中:第(一)款中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填列为国有独资;该条规定的其他类型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均填列为国有控股;该条规定以外的情形,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20.“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表“实收资本”栏中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如何区分?
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团等实际投入本企业的应填列为国家资本;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的应填列为国有法人资本;国有参股企业、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的均填列法人资本,视为非国有资本。
21.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情况,产权登记表中相关栏目应如何填列、审核?
“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注册资本”栏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表及“出资人情况”表中相关栏目,均按照实收资本数额填列;认缴未出资部分,待实际出资到位后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提供说明材料;如国有股东实际出资额为0,无需办理产权登记,实际出资到位后再办理。
22.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具体包括企业向主管事业单位报送的申请、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的申请和主管部门报部门司的司函。
23.企业设立环节应审核哪些材料?
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包括股东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文件,必要时还要提供上一级股东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复(根据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确定的有效决议或批复文件);投资协议书等材料。
24.国有资本出资人无法提供产权证,如何处理?
国有资本出资人如也在此次集中办理产权登记范围内,并且提交产权登记材料的,可不提供《企业产权登记证》或《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部门司应按照股权关系自上而下依次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子企业审核通过,其股东审核未通过的情况。
25.企业无法提供设立或增资时的验资报告,如何处理?
2014年2月7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或增资的企业,可不提供验资报告;货币出资的应提供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与非国有股东合资成立,其中非国有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6.已设立的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缺失,如何处理?
已设立的企业无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如何处理?
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企业确因未开展经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应办理哪类产权登记?
各类单位、企业以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分别办理:企业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企业所属的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参照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如已纳入脱钩范围,暂缓办理;
参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参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参公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9.此前办理过占有产权登记的(国资局、国资委、财政部),前次登记日期之前的材料如何审核?
事业单位或企业上次登记日期之前的材料,不作为审核重点,未报送的也无需补充。以上次登记日期至本次登记基准日的材料作为审核重点。
30.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纠纷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31.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单位或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注销事项时,应当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具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条件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不再办理变动登记;如果具备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条件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本次审核中,如有已注销的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可退回材料,不再办理。
32.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汽车数量如何核定?
依据汽车的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确认汽车权属,审定汽车数量。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名称应当与产权登记单位名称相一致。车辆产权实际为单位所有,但行驶证所有人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单位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附报有效产权证明材料,并要求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各单位产权登记基准日不同,早期报送的车辆行驶证过期的无须更新;车辆由于车改已处置的,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
33.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面积如何审定?
依据法定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审定面积。没有法定有效土地证、房产证的,暂不登记相关数据,由单位提供补充说明备查,原则上应当由事业单位尽快按规定厘清权属、办理相关法定权属证明后再予以登记;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的,转固定资产后再办理变更登记;证书与竣工决算、财务记账等不一致的,以证书数据为准。
34. 事业单位哪些情形下本次集中办理产权登记不予办理?
以下情形应将产权登记材料退回部门,整改后依据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流程办理:事业单位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手续,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等规定执行。
35. 企业哪些情形下本次集中办理产权登记不予办理?
以下情形应将产权登记材料退回部门,整改后依据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流程办理: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