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精神充分发挥
水利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带头“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精神,按照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要求,部直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深入挖掘存量资产潜力,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挖掘存量资产潜力
(一)配置管理方面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和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与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未出台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各单位要提供上述论证材料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存量资产管理使用状况,以及内部无法调剂解决等相关说明材料。无上述说明材料的,一律不得申请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二)使用管理方面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以自用为主,应首先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要严格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授权额度,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审批结果和审批工作情况报部审核,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要明确资产使用人的保管和维护责任,资产使用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安全负责,保障国有资产处于最佳使用状态;要明确共享共用资产维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定期维护制度;要及时掌握资产使用情况,对于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资产使用人或实物保管人提出资产调剂使用或处置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处置管理方面
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控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授权额度,通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地方政府的公开处置平台,没有处置平台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国有资产。
原则上,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报废;经过简单修理仍能使用的,不得报废;不能满足本部门业务需要的,应调剂到其他单位或部门继续使用,不得申请报废。闲置或需要更新的资产,可以通过出售或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如果系统内其他单位有需求,应优先调剂给其他单位继续使用。损毁的国有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要赔偿的,应追究资产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赔偿责任。
(四)维护管理方面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维护相关标准和制度,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调配好维修养护资金,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大中修,保证国有资产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部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办公用房拟大中修项目报水利部审核或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申请预算;逾期未能申报的,不得申请下年度预算。水利部优先审批危房修缮项目,一般性装修项目暂时不得申报部门预算。
二、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机制,严格落实《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真正做到“物物有人管,层层负责任”,有效促进资产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申请新增资产配置必要性的重要内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说明。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包含国有资产管理效果、管理规范性和基础工作等三方面内容。管理效果要重点说明人均资产、资产调剂利用、购置费用节约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管理规范性要重点说明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软件资产正版化国产化、处置平台交易率以及废弃电器回收、资产环保回收等情况;基础工作要重点说明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和执行、机构人员配备、人员业务培训、国资报告分析以及相关资产管理实践和理论创新等情况。
三、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国有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应相互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共同指导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做好资产使用维护各项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设情况负总责,对国有资产使用的安全、高效负总责,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负监管责任。
四、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管理、实物管理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闭合的监管体系。
各单位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要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坚持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牵头制定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监督执行;建立国有资产定期核对制度,确保月度资产账实相符,资产年报与部门决算中相关数据同口径一致;要指导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相关工作。
五、严格追究国有资产监管责任
对于不及时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不能提供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佐证材料的,不及时下达新增资产配置控制数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存在重大差错的单位,将严控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管理严重缺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重大隐患的,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存在闲置或浪费的,将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连续三年严控有关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国有资产处置不规范、审批不严、没有专业鉴定意见、擅自处置或尚可使用资产仍处置的,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并请有关单位分清主次责任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水利部财务司。
联系人:吴钦山 高晶
联系电话:010-63205267 6320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