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财务函〔2021〕842号)
现将《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国管资〔2021〕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控公务用车更新,强化公务用车使用,规范公务用车处置管理。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督促指导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内控制度,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程序,认真登记公务用车使用人信息、行驶里程、燃油使用等相关记录,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等管理部门指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情况,形成公务用车年度统计报告并报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财务司。
联 系 人:介立杰
联系电话:010-63202803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国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
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国管资〔2021〕3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实施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扎实推进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近年来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等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审计问题整改,提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审核、从严控制所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新购。坚持处置一辆,更新一辆,配备更新车辆应当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核定的保留车辆总量内。不得以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等方式,变相突破核定的保留车辆数量。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普通公务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配备标准执行。严格限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等的配备范围,从严控制配备标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的名义,变相超标准配备用于普通公务活动的车辆。
三、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主体,建立车辆管理台账,结合实际落实使用信息登记和公示、运行费用单车核算、指定地点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等规定,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统筹调度,提高使用效率,按规定完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社会化车辆租赁等配套措施,规范合理保障公务出行需求。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车辆。因位于偏远地区等无法通过平台处置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就近委托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实施处置。进入处置程序的车辆要及时封存停驶,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五、全面落实统计报告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按要求开展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情况,编制年度统计报告报送国管局。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同时,根据本通知精神,全面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研究完善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形成长效机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管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