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财〔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等要求,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我司拟对到期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审计范围
2015年通过水利部安排的15个到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财务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项目开支内容、开支范围是否与预算一致,有无超范围开支,有无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禁止列支的费用,有无列支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等情况;
3.调整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有无擅自调整预算的情况;
4.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内容是否真实;
5.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和改变经费使用用途等情况,有无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行为;
6.是否存在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等行为;
7.结余资金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使用的行为;
8.其他有关问题。
三、财务审计方式
委托科技部公布的有意愿从事“十三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工作的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财务审计。
四、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日—3月23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及相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财务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准备项目财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文件依据等资料,做好有关情况的说明解释等工作,保证财务审计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2.财务审计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8年3月底前将财务审计报告电子版报我司。我司审查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将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我司,同时送项目承担单位。
3.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审计报告后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需附整改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我司。
4.财务验收将与业务验收一并或提前进行。验收时,我司委托财务专家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涉及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核实,整改完成的予以通过财务验收,否则,不予通过财务验收。
联 系 人: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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